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大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錦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F0 ~T48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貳萬零貳佰肆拾捌元 │0000000 │ │ │ │分行黃金富 │竹分行 │六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