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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一九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六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二年催字第七六七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固登載於新聞紙,惟聲請人登載之內容有錯誤並不正確,有新聞紙附卷可稽,是尚難認聲請人已合法將該公示催告登載於新聞紙,從而,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六七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7│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二 ││壹│壹仟││├─┼───────────────┼──────────────┼────┼───┼────┼───┤│8│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四 ││壹│壹仟││├─┼───────────────┼──────────────┼────┼───┼────┼───┤│9│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六 ││壹│壹仟││├─┼───────────────┼──────────────┼────┼───┼────┼───┤│0│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六 ││壹│壹仟│││1│││││││├─┼───────────────┼──────────────┼────┼───┼────┼───┤│1│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八 ││壹│壹仟│││1│││││││├─┼───────────────┼──────────────┼────┼───┼────┼───┤│2│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 ││壹│壹仟│││1│││││││├─┼───────────────┼──────────────┼────┼───┼────┼───┤│3│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一 ││壹│壹仟│││1│││││││├─┼───────────────┼──────────────┼────┼───┼────┼───┤│4│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三 ││壹│壹仟│││1│││││││├─┼───────────────┼──────────────┼────┼───┼────┼───┤│5│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五 ││壹│壹仟│││1│││││││├─┼───────────────┼──────────────┼────┼───┼────┼───┤│6│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三 ││壹│壹仟│││1│││││││├─┼───────────────┼──────────────┼────┼───┼────┼───┤│7│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五 ││壹│壹仟│││1│││││││├─┼───────────────┼──────────────┼────┼───┼────┼───┤│8│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八 ││壹│壹仟│││1│││││││├─┼───────────────┼──────────────┼────┼───┼────┼───┤│9│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六 ││壹│壹仟│││1│││││││└─┴───────────────┴──────────────┴────┴───┴────┴───┘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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