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志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二0九 │ │壹 │壹仟 │ │ ├─┼───────────────┼──────────────┼────┼───┼────┼───┤ │2│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二一0 │ │壹 │壹仟 │ │ ├─┼───────────────┼──────────────┼────┼───┼────┼───┤ │3│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三五四 │ │壹 │壹仟 │ │ ├─┼───────────────┼──────────────┼────┼───┼────┼───┤ │4│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三五五 │ │壹 │壹仟 │ │ ├─┼───────────────┼──────────────┼────┼───┼────┼───┤ │5│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三五六 │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