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子俊
~F0~T48┌──────────────────────────────────────────────────┐│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二0九││壹│壹仟││├─┼───────────────┼──────────────┼────┼───┼────┼───┤│2│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二一0││壹│壹仟││├─┼───────────────┼──────────────┼────┼───┼────┼───┤│3│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三五四││壹│壹仟││├─┼───────────────┼──────────────┼────┼───┼────┼───┤│4│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三五五││壹│壹仟││├─┼───────────────┼──────────────┼────┼───┼────┼───┤│5│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三五六││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