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志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子俊

~F0~T48┌──────────────────────────────────────────────────┐│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二0九││壹│壹仟││├─┼───────────────┼──────────────┼────┼───┼────┼───┤│2│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二一0││壹│壹仟││├─┼───────────────┼──────────────┼────┼───┼────┼───┤│3│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三五四││壹│壹仟││├─┼───────────────┼──────────────┼────┼───┼────┼───┤│4│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三五五││壹│壹仟││├─┼───────────────┼──────────────┼────┼───┼────┼───┤│5│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三五六││壹│壹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