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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 原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志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二0九  │    │壹  │壹仟  │   │ ├─┼───────────────┼──────────────┼────┼───┼────┼───┤ │2│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二一0  │    │壹  │壹仟  │   │ ├─┼───────────────┼──────────────┼────┼───┼────┼───┤ │3│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三五四  │    │壹  │壹仟  │   │ ├─┼───────────────┼──────────────┼────┼───┼────┼───┤ │4│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三五五  │    │壹  │壹仟  │   │ ├─┼───────────────┼──────────────┼────┼───┼────┼───┤ │5│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三五六  │    │壹  │壹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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