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號
- 聲請人
- 德盛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八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六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大安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十二│貳萬零壹佰零貳元 │CT九0五二七六│ │
│ │公司 │東分行 │日 │ │九 │ │
├─┼────────┼───────┼────────┼───────────┼────────┼──┤
│2│大安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十七│貳萬壹仟叁佰壹拾伍元 │CT九0五二七七│ │
│ │公司 │東分行 │日 │ │0 │ │
├─┼────────┼───────┼────────┼───────────┼────────┼──┤
│3│大安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壹萬零貳佰玖拾元 │CT九0五二七七│ │
│ │公司 │東分行 │二日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