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實邦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欣 訴訟代理人 陳蕙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催字第七九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鈺滿堂湘菜館柯│新竹市第一信用│九十二年九月三十│壹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 │0000000 │ │ │ │文達 │合作社竹北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