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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滕治平
  •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欣

  • 原告
    實邦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實邦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欣 訴訟代理人 陳蕙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催字第七九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鈺滿堂湘菜館柯│新竹市第一信用│九十二年九月三十│壹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 │0000000 │ │ │ │文達 │合作社竹北分行│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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