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二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 洪 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吳 美 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二號│ ├───┬───────────────┬──────────────┬────┬───┬────┬───┤ │編 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1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一四0六三─七 │ │1 │6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