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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0號

聲請人
中嶺特殊橡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七六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0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日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捌仟肆佰伍拾參元      │0000000        │    │
│  │                │行湖口分行    │日              │                      │                      │    │
├─┼────────┼───────┼────────┼───────────┼───────────┼──┤
│2│普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0000000        │    │
│  │                │行科學園區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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