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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
鋐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八八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亞崴機電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壹拾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AH0000000    │    │
│  │公司楊德華      │竹分行        │                │                      │                      │    │
├─┼────────┼───────┼────────┼───────────┼───────────┼──┤
│2│翔勝企業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新│九十二年十一月三│貳萬參仟玖佰肆拾元    │EI0000000    │    │
│  │公司黃煥榮      │工分行        │十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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