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 聲 請 人
-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催
字第十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十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
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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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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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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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豐五金行徐慶松│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十日│陸仟元 │SB0000000 │ │
│ │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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