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催 字第十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十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 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表: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泰豐五金行徐慶松│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十日│陸仟元 │SB0000000 │ │ │ │ │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