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0號
- 聲請人
- 佳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原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九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依法順延至同年月三十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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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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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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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豪成精密科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壹拾貳萬玖仟零伍拾陸元│UA0000000 │ │
│ │公司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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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