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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鑫亞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佳惠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八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五鼎生物技術股份│聯邦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壹佰肆拾萬元│UC五六二五九二│││ │有限公司沈燕士 │竹分行│││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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