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 聲 請 人
- 龍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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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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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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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業電訊企業社張│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壹仟貳佰元 │AA三二六九六一│ │
│ │正德 │行新竹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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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在鑒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柒仟柒佰肆拾玖元 │AA三二0四三七│ │
│ │ │行北新竹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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