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龍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世業電訊企業社張│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壹仟貳佰元 │AA三二六九六一│ │ │ │正德 │行新竹分行 │ │ │四 │ │ ├─┼────────┼───────┼────────┼───────────┼────────┼──┤ │2│陳在鑒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柒仟柒佰肆拾玖元 │AA三二0四三七│ │ │ │ │行北新竹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