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珍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六 │ │ │ │ │ ├─┼───────────────┼──────────────┼────┼───┼────┼───┤ │2│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八 │ │ │ │ │ ├─┼───────────────┼──────────────┼────┼───┼────┼───┤ │3│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0 │ │ │ │ │ ├─┼───────────────┼──────────────┼────┼───┼────┼───┤ │4│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00─│ │1 │375 │ │ │ │ │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