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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珍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六 │ │ │ │ │├─┼───────────────┼──────────────┼────┼───┼────┼───┤│2│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八 │ │ │ │ │├─┼───────────────┼──────────────┼────┼───┼────┼───┤│3│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0 │ │ │ │ │├─┼───────────────┼──────────────┼────┼───┼────┼───┤│4│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00─│ │1 │375 │ ││ │ │九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黃珮禎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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