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宋珍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六 │ │ │ │ │├─┼───────────────┼──────────────┼────┼───┼────┼───┤│2│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八 │ │ │ │ │├─┼───────────────┼──────────────┼────┼───┼────┼───┤│3│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0 │ │ │ │ │├─┼───────────────┼──────────────┼────┼───┼────┼───┤│4│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00─│ │1 │375 │ ││ │ │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