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二號 聲 請 人 陳國華即鴻昌工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三七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附表: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誠陽汽車實業社陳│慶豐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三月三十│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 │CF0000000 │ │ │ │炎輝 │竹分行 │一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