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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3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承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363號

聲請人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及B
3樓及B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原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各項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信用狀交易、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為93年11月12日起至133年11月11 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11月1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次查相對人於93年3月22日簽發載有到期日為94年10月3日,付款地為台北市○○街○段45、47號1至3樓及B1,面額250,0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4年10月3日提示後,相對人尚積欠本金2,998,293元及自9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0月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一成加付,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則按約定利率二成加付遲延利息,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往來明細查詢、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影本)各1份、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雖於94年12月26日具狀陳述意見,惟其對於上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及積欠聲請人本金2,998,293元之事實並不爭執,僅表示聲請人請求自94年10月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一成加付,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則按約定利率二成加付遲延利息,應屬過高,尚難接受云云,惟縱使相對人之此部分主張為真實,亦係屬實體上之爭執,依首揭判例要旨,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363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地│地│地│二│三│四│五│六│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下│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面│ │ │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二│一│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1│科│新竹科學工業│新竹縣寶│6層鋼筋 │2│2│1│1│1│1│6│1│  │  │  │1│屋頂突出│2│平│全  部│      │
│  │管│園區○○○路│山鄉科管│混凝土造│○│○│6│5│5│6│7│3│  │  │  │1│物      │2│方│      │      │
│ │段│9號         │段10-7地│        │8│8│5│7│8│2│5│9│  │  │  │4│        │○│公│      │      │
│ │3│            │號      │        │9│9│2│9│9│1│‧│‧│  │  │  │3│        │‧│尺│      │      │
│ │7│      │        │        │‧│‧│‧│‧│‧│‧│3│6│  │  │  │7│        │4│  │      │      │
│  │  │      │        │        │7│7│8│○│6│1│9│2│  │  │  │‧│        │5│  │      │      │
│  │  │            │        │        │7│7│5│1│○│5│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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