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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檢 查 人 乙○○

      黃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會計師、黃昆明先生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下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1.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2.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3.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4.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5.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6.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85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為查明首揭法條所訂之事項,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之聲請參考為必要,依法選任具財務專門知識之乙○○會計師及具精密模具開發及成型業務專門知識之黃昆明先生(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精微成形研發處處長)擔任本件重整聲請事件之檢查人。

三、檢送聲請人聲請重整之聲請狀及一切證物各乙份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第285條第2項之規定,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鎖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均請註明公司法第313條之職務之繁簡及報酬。

四、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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