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4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竹小字第407號
- 原告
- 祥德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山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竹小字第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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