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
- 原告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 被告
-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系爭三份工程承攬契約書及正苗公司承作A段道路邊坡修繕之報價單等相關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