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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677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677號

原告
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告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路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135,000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0,000元之數十倍,又原告已於本院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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