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6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677號
- 原告
- 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告
-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曉怡律師
- 路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135,000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0,000元之數十倍,又原告已於本院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高敏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