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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告
信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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