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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
祥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周和妹
被告
新竹縣竹北市府前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增建部分134.85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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