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96號
- 原告
- 茂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A棟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展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柒仟零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參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