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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送達代理人 顏錦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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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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