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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告
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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