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蔡孟芳
- 原告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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