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焦平海
- 原告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 號原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35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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