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01號
- 原告
- 偉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乙○○、新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零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