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華邦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