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7號
- 原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李震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
- 被告
- 歡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丑○○
- 被告
- 戊○○
- 被告
- 壬○○
- 被告
- 歡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茂裕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曾肇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被告
- 辛○○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范光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瀆職及偽造文書等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兩造之前案紀錄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88、2915、5843號、96年度偵字第1685號、96年度偵緝字第304 號起訴書、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3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83 號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