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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被告
歡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乙○○
被告
丑○○
被告
戊○○
被告
壬○○
被告
歡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茂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癸○○
被告
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瀆職及偽造文書等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兩造之前案紀錄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88、2915、5843號、96年度偵字第1685號、96年度偵緝字第304 號起訴書、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3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83 號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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