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 告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被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號4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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