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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   告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被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號4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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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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