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茂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4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大軒電信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4月10日 │43,575元 │AA0000000 │ ││ │司王瑞郎 │新社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