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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請人
甲○○

            巷7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4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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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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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虹企業社姜正鴻│新竹第一信用合│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柒仟陸佰捌拾陸元      │AB0000000    │    │
│  │                │作社總社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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