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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請人
真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4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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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甘秀珠        │萬泰商業銀行風城│93年12月5日 │5,000元             │0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莊雪珍        │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3年12月15日│16,95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大翔裝璜材料行│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3年12月5日 │18,500元            │0000000        │        │
│    │吳瑞容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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