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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高敏俐
  • 法定代理人
    秦弘宜

  • 當事人
    宗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宗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弘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2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洪木志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6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嘉銘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11月30日│5,700元 │0000000 │ │ │ │司湖口分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002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11月30日│16,53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003 │友仁興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1月30日│1,090元 │AA0000000 │ │ │ │公司 │關西分行 │ │ │ │ │ ├──┼───────┼────────┼──────┼──────────┼───────────┼────┤ │004 │合康生活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1月30日│23,438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竹東分行 │ │ │ │ │ ├──┼───────┼────────┼──────┼──────────┼───────────┼────┤ │005 │高而富健康事業│華橋商業銀行新竹│93年12月5日 │4,550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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