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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請人
昌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蕭君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0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昌億塑膠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月9日 │11,130元 │0000000 │ ││ │限公司甲○○ │新社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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