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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楊明箴

  • 當事人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1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麗汝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宏恩企業社朱榮彬│新竹國際商業銀│94年1月31日 │14,280元 │AA0000000 │ │ │ │ │行延平簡易型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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