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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請人
進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日屆滿(7月30日及31
    日均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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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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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兆銳塑膠股份有│臺灣土地銀│94年1 │7,560元 │WWYA10│  │
│  │限公司黃奕湧  │行新工分行│月6日 │        │755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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