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藝衍美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月15日 │30,000元 │AA0000000 │ ││ │張惠美 │北新竹分行 │ │ │ │ │├──┼───────┼────────┼──────┼──────────┼───────────┼────┤│002 │曾忠榮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2月25日│2,200元 │AA0000000 │ ││ │ │中正分行 │ │ │ │ │├──┼───────┼────────┼──────┼──────────┼───────────┼────┤│003 │台震機械工業有│第七商業銀行香山│93年11月30日│1,973元 │SQ0000000 │ ││ │限公司林國璋 │分行 │ │ │ │ │├──┼───────┼────────┼──────┼──────────┼───────────┼────┤│004 │陳秀鍈 │第七商業銀行竹蓮│93年12月31日│2,825元 │SR0000000 │ ││ │ │分行 │ │ │ │ │├──┼───────┼────────┼──────┼──────────┼───────────┼────┤│005 │竣貿複印專業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12月15日│30,000元 │N00000000 │ ││ │田晉泓 │東園分行 │ │ │ │ │├──┼───────┼────────┼──────┼──────────┼───────────┼────┤│006 │蔡輝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12月14日│30,000元 │EB0000000 │ ││ │ │東門分行 │ │ │ │ │├──┼───────┼────────┼──────┼──────────┼───────────┼────┤│007 │創是設計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新竹│93年12月15日│1,120元 │PU0000000 │ ││ │司連慧玲 │分行 │ │ │ │ │├──┼───────┼────────┼──────┼──────────┼───────────┼────┤│008 │韓澄清 │臺灣土地銀行新竹│93年12月30日│11,000元 │ADB0000000 │ ││ │ │分行 │ │ │ │ │├──┼───────┼────────┼──────┼──────────┼───────────┼────┤│009 │張莉娜 │萬泰商業銀行風城│93年12月31日│10,000元 │C00000000 │ ││ │ │分行 │ │ │ │ │├──┼───────┼────────┼──────┼──────────┼───────────┼────┤│010 │賴又菁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3年12月15日│10,000元 │WC0000000 │ ││ │ │作社新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