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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請人
益勤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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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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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訊康科技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93年7 │17,825元│AA8000│  │
│  │限公司張家振  │銀行園區分行│月31日│        │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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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漢工程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93年8 │20,000元│AA8002│  │
│  │限公司王滄鍊  │銀行營業部  │月31日│        │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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