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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黃三洲即登烽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2號聲 請 人 黃三洲即登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2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旺宏營造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0月20日│ 85,680元 │ 0000000 │ │ │ │謝清芝 │行中正分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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