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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8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4年度促字第2841號

債權人
卓陳秀琴
債務人
昱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鴻
債務人
徐永光即徐錦喜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疇a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滕治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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