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8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4年度促字第2841號
- 債權人
- 卓陳秀琴
- 債務人
- 昱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鴻
- 債務人
- 徐永光即徐錦喜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疇a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滕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