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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文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間因92年

度簡上字第100 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按第二審之

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444條第1 項規定,限該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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