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文益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間因92年
度簡上字第100 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按第二審之
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444條第1 項規定,限該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