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監 察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巳○○
- 債權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巳○○
- 債權人
-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辰○○
- 代理人
- 己○○
- 債權人
- 子○○
- 債權人
- 丙○○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午○○
- 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好美窯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債權人
- 來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吉利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癸○○
- 債權人
-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代理人
- 卯○○
- 債權人
- 謝煥德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債權人
-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債權人
- 亞細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債權人
- 鴻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因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
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就系爭破產事件,破產人之破產債權表、各債權利息違約金計算表業經送交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均無異議;而破產人之所有資產即現金新台幣(下同)6,213,139 元,已可為分配,茲依破產法第139 條規定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聲請法院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人可供分配之金額為6,213,139 元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