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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監 察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巳○○
債權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巳○○
債權人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辰○○
代理人
己○○
債權人
子○○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代理人
乙○○
債權人
好美窯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權人
來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吉利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癸○○
債權人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理人
卯○○
債權人
謝煥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權人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權人
亞細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鴻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因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

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就系爭破產事件,破產人之破產債權表、各債權利息違約金計算表業經送交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均無異議;而破產人之所有資產即現金新台幣(下同)6,213,139 元,已可為分配,茲依破產法第139 條規定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聲請法院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人可供分配之金額為6,213,139 元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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