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5號原 告 黃廖淑湄即高進工程行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2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