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陳能源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與相對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日至123年12月1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12月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2月8日止,其中1,500,000元部分,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7%計算;其中200,000元部分,利息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6.37%計算,均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而調整。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6月7日,尚欠1,692,3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按上開約定,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存摺存款交易查詢、授信業務歸戶資料、放款帳務及繳息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相對人甲○○為擔保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相對人既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前開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乙○○部分,依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乙○○對系爭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4年度拍字第257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 │竹東 │83 │建│ │ 27 │96 │10000分之32 │相對人甲○○│ │ │ │ │ │ │ │ │ │ │ │ │所有 │ ├──┼───┼────┼────┼────┼───────┼─┼──┼──┼──────┼─────────┼──────┤ │002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 │竹東 │83-32 │建│ │ 80 │ 5 │10000分之32 │相對人甲○○│ │ │ │ │ │ │ │ │ │ │ │ │所有 │ ├──┼───┼────┼────┼────┼───────┼─┼──┼──┼──────┼─────────┼──────┤ │003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 │竹東 │83-33 │建│ │ 54 │46 │10000分之32 │相對人甲○○│ │ │ │ │ │ │ │ │ │ │ │ │所有 │ └──┴───┴────┴────┴────┴───────┴─┴──┴──┴──────┴─────────┴──────┘ ┌─────────────────────────────────────────────────────────────────┐ │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25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1 │4384│新竹縣竹│竹東段竹│住家用鋼│三層:│ │ │ │ │63.25 │陽台,雨│7.95 │平方公│全部 │相對人│ │ │ │東鎮○○○○○段83│筋混凝土│63 .25│ │ │ │ │ │遮 │ │尺 │ │甲○○│ │ │ │街71巷61│-33地號 │造,8層 │ │ │ │ │ │ │ │ │ │ │所有 │ │ │ │號3樓 │ │ │ │ │ │ │ │ │ │ │ │ │ │ ├──┴──┴────┴────┴────┴───┴───┴───┴───┴───┴───┴────┴───┴───┴───┴───┤ │共用部分:4249建號:2238/500000(含停車位編號A193:1432/500000),4441建號:322/10000,4443建號:64/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