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57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能源
相對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與相對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日至123年12月1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12月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2月8日止,其中1,500,000元部分,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7%計算;其中200,000元部分,利息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6.37%計算,均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而調整。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6月7日,尚欠1,692,3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按上開約定,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存摺存款交易查詢、授信業務歸戶資料、放款帳務及繳息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相對人甲○○為擔保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相對人既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前開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乙○○部分,依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乙○○對系爭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4年度拍字第257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    │竹東    │83            │建│    │ 27 │96          │10000分之32       │相對人甲○○│
│    │      │        │        │        │              │  │    │    │            │                  │所有        │
├──┼───┼────┼────┼────┼───────┼─┼──┼──┼──────┼─────────┼──────┤
│002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    │竹東    │83-32         │建│    │ 80 │ 5          │10000分之32       │相對人甲○○│
│    │      │        │        │        │              │  │    │    │            │                  │所有        │
├──┼───┼────┼────┼────┼───────┼─┼──┼──┼──────┼─────────┼──────┤
│003 │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    │竹東    │83-33         │建│    │ 54 │46          │10000分之32       │相對人甲○○│
│    │      │        │        │        │              │  │    │    │            │                  │所有        │
└──┴───┴────┴────┴────┴───────┴─┴──┴──┴──────┴─────────┴──────┘
┌─────────────────────────────────────────────────────────────────┐
│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25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1 │4384│新竹縣竹│竹東段竹│住家用鋼│三層:│      │      │      │      │63.25 │陽台,雨│7.95  │平方公│全部  │相對人│
│    │    │東鎮○○○○○段83│筋混凝土│63 .25│      │      │      │      │      │遮      │      │尺    │      │甲○○│
│    │    │街71巷61│-33地號 │造,8層 │      │      │      │      │      │      │        │      │      │      │所有  │
│    │    │號3樓   │        │        │      │      │      │      │      │      │        │      │      │      │      │
├──┴──┴────┴────┴────┴───┴───┴───┴───┴───┴───┴────┴───┴───┴───┴───┤
│共用部分:4249建號:2238/500000(含停車位編號A193:1432/500000),4441建號:322/10000,4443建號:64/1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5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