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複代理人
林汶蓁
被告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原告新型專利第156521號專利,而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上開新型專利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0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經濟部經訴字第09606034720號訴願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