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1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竹小字第14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伸明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竹小字第14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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