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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4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竹小字第407號

原告
祥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山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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