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119號
- 原告
-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 被告
- 通天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6 日以93年度補字第739 號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 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