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21號

確認被告間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12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萬得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被告間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債務人丁○○對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有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丁○○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票字第1704號裁定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9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該裁定並已確定,惟被告丁○○迄今仍未履行債務,原告乃於93年12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93年度執賢字第12842 號執行命令,禁止被告丁○○對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在300,000元及自9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2,400元範圍內為移轉或其他處分行為,並禁止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就上開出資額為移轉過戶之行為。詎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聲明異議,否認被告丁○○有任何出資額債權,原告爰依法訴請確認被告丁○○對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之出資額352,950 元債權存在。

㈡、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方面:

㈠、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萬得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本院93年度執賢字第12842 號執行命令各乙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執字第12842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且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丁○○財產狀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訴請確認債務人丁○○對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有352,950 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關於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復有明文。第按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被上訴人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丁○○對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有352,950 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而被告丁○○對於本院93年12月20日新院93執賢字第12842 號執行命令並無提出異議,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執字第12842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且其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足認其對系爭出資額債權存在於其與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間之事實並無爭執,當可認定,是被告丁○○對於系爭出資額債權存在於其與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間之事實並無爭執,則系爭債權債務關係並無不明確狀態,故原告主張請求確認被告丁○○對被告萬得扶有限公司有352,950 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對被告丁○○部分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不足採,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